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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2013)深福法执字第3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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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军。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景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辉。被执行人李朝辉,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景源贸易有限公司、李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487465.94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景源贸易有限公司、李朝辉的存款人民币3487465.94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