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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支行与夏根森、傅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衢龙执民字第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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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被执行人夏根森。被执行人傅建平。被执行人陆亚军。被执行人王园芳。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夏根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2)衢龙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支行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根森等人归还执行款8398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937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8398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93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衢龙执民字第1095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傅金发审判员:吴红平审判员:项柏清

书记员:丁婉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