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被申请人方晓卿。被申请人项有土。
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方晓卿、项有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衢龙商特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坐落于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综合楼207室的房地产及坐落于龙游镇龙洲街道文化东路48号的房地产担保抵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1431962元及利息在担保物变现所得款中优先受偿,申请费8844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1431962元及利息,申请费884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衢龙执民字第87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傅金发审判员:吴红平审判员:项柏清
书记员:丁婉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