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金卫东,行长。被执行人董及强、孙亭凤、董继春、张美玲、董方彬。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董及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