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志伟。被执行人吕丽玲。
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的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志伟、吕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09)莱城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0日送达原、被告双方,生效时间为2009年9月5日,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为2009年9月12日。据此,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故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陈志伟、吕丽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陈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