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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与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叶倩、杨昆、唐兰萍、黄锐、唐海燕、谭军、唐兰琼、唐兰英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成铁中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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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雍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洪雅县法定代表人:叶倩被执行人叶倩,女,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杨昆,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栾区。

被执行唐兰萍,女,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黄锐,男,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唐海燕,女,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谭军,男,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唐兰琼,女,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谭兰英,女,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川成蜀证执字第275、122063、122064、122065、122066、122067、122068号强制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叶倩、杨昆、唐兰萍、黄锐、唐海燕、谭军、唐兰琼、唐兰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全部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叶倩、杨昆、唐兰萍、黄锐、唐海燕、谭军、唐兰琼、唐兰英价值人民币1569301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凡维佳

书记员:傅振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