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雍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洪雅县法定代表人:叶倩被执行人叶倩,女,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杨昆,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栾区。
被执行唐兰萍,女,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黄锐,男,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唐海燕,女,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谭军,男,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唐兰琼,女,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谭兰英,女,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川成蜀证执字第275、122063、122064、122065、122066、122067、122068号强制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叶倩、杨昆、唐兰萍、黄锐、唐海燕、谭军、唐兰琼、唐兰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全部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叶倩、杨昆、唐兰萍、黄锐、唐海燕、谭军、唐兰琼、唐兰英价值人民币1569301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凡维佳
书记员:傅振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