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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晓洁、顾育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2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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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晓洁,职工。被执行人:顾育文。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晓洁、顾育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吕晓洁、顾育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地产外,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3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