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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王振、李玉兰、韦小勇、翟思芬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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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领取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金执字第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