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79840914-6,地址:迁西县城关喜峰中路**。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先,男,该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李林洁,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曹俊杰,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韩秀华,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赵鹏程,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林洁、曹俊杰、韩秀华、赵鹏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审判员:蒋学波代理审判员:王国军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