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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与被告赵钦、赵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曲民初字第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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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委托代理人郑金英。被告赵钦。被告赵春平。

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与被告赵钦、赵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负担。

审判长:杨鹏飞审判员:王仲雷人民陪审员:孙好忠

书记员:田晓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