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告王晓春,住承德县。被告王晓东,住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春、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晓辉
书记员:董雨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