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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春、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承民初字第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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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告王晓春,住承德县。被告王晓东,住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春、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晓辉

书记员:董雨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