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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某与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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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找其说和为由,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本院(2012)巨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可随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志钦执行员杨跃群执行员孙敬磊

书记员:徐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