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崇仁县人民大道**。组织机构代码:86276355-4。法定代表人李群,理事长。被执行人:熊年明,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王全明,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年明、王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崇仁县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毛林审判员:李少锋审判员:朱建财
书记员:官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