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广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京执字第1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责人孙庆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丹阳广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廷振。被执行人江苏臻誉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罗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瀚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罗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廷振。被执行人刘赛柳。被执行人吴万里。被执行人李罗松。被执行人赖洪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丹阳广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臻誉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瀚博商贸有限公司、吴廷振、刘赛柳、吴万里、李罗松、赖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51656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京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戎海鹏审判员:姚勇审判员:于文

书记员:桑国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