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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与肖峰、康广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京执字第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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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被告肖峰。被告康广琴。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峰、康广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京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峰、康广琴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2.1323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镇江市某处房产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肖峰、康广琴。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因被执行人肖峰、康广琴已于2012年8月27日离婚,该房产归被执行人肖峰所有,两个女儿也由肖峰抚养,肖峰只有一套住房,经济状况一般,目前拍卖其房产条件还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京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隽审判员:赵秋审判员:夏波

书记员:王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