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责人孙庆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丹阳欧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臻誉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罗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瀚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罗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开言。被执行人兰清秀。被执行人李罗松。被执行人赖洪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丹阳欧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臻誉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瀚博商贸有限公司、陈开言、兰清秀、李罗松、赖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29050.42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京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戎海鹏审判员:姚勇审判员:于文
书记员:桑国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