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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爱祥、东台市晨虹特钢材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东商初字第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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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洲,该行职员。被告刘爱祥,居民。被告东台市晨虹特钢材料厂,住,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祖泽村法定代表人刘彪,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祥、东台市晨虹特钢材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从程序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俊

书记员:(代)常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