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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杰、李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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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分行,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明珠路与劳动路十字。

组织机构代码:67151568—9. 负责人吴明贵,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简万钧,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杰,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勇,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分行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杰、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杰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分行偿还借款183415.76元及利息17469.94元、罚息8013.56元(算至2012年7月24日),并从2012年7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至2013年1月3日,支付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履行清结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34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104元;被执行人李勇对上述借款本息等费用以其所有并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杨杰、李勇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杰、李勇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李勇抵押房屋现被案外人因其它纠纷占住)。对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汉执字第001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赵汉宁审判员:苟汉生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