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人肖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杨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鼓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1131.9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浩东执行员王峰执行员盛如虎
书记员:杜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