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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2013)鼓执字第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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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人肖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杨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鼓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1131.9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浩东执行员王峰执行员盛如虎

书记员:杜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