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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13)鼓执字第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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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鼓商初字第0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4305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文庆执行员王磊

见习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