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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店子信用分社与徐州市志合有色金属销售有限公司、王建民、徐州市奥泰电子有限公司、张兴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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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店子信用分社,住所地本市城东大道惠民农贸市场北面。负责人李珍,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徐州市志合有色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黄河南路锦绣园**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建民。被执行人徐州市奥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本市韩山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兴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兴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店子信用分社与徐州市志合有色金属销售有限公司、王建民、徐州市奥泰电子有限公司、张兴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祖庆锋执行员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赵博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