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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与晁新梅、崔峰、王守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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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住所地本市云龙区食品城内。负责人赵兴军,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晁新梅。被执行人崔峰。被执行人王守平,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与晁新梅、崔峰、王守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商调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2)云商调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祖庆锋执行员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赵博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