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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闫雪、吕志强、李影、刘石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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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东三环楚王陵东门隔壁。法定代表人汪洋,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超。被执行人闫雪。被执行人吕志强。被执行人李影。被执行人刘石柱。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闫雪、吕志强、李影、刘石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20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找不到。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无车辆、房产可供执行。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黄如河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