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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孝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贾培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孝法执字第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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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孝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孝义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梁旭峰理事长。被执行人: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安阳路法定代表人:贾培禄,经理。被执行人:贾培胜,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被执行人:李新花,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

上例当事人因孝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孝民初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280万元及从2012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13.12%计算利息、罚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35107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6135元,由被执行人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张勇峰

书记员:任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