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离执字第30一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永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五生。

身份证号:142331197003013715保证人王智强(又名王还大)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生,吕梁市离石区红眼川乡西山里村人,工商局干部。

本院在执行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梁五生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五生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向保证人王智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保证人王智强在期限内未履行保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保证人王智强银行存款307300元,(包含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及相应的利息,或者扣留、提取保证人王智强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海斌

书记员:李维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