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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云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离执字第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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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云霞。被执行人张文华,山西省吕梁市政法委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2)离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华给付申请执行人袁云霞借款6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25元,执行费8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华在银行的帐户存款676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华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文华的收入676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维强

书记员: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