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荆。被执行人孙同强。被执行人孙群。被执行人孙茂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荆、孙同强、孙群、孙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荆、孙同强、孙群、孙茂林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1)高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单保光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