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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圭炎陶瓷艺术开发有限公司、高青县中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田琰昌、朱润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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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法定代表人:张必壮。被执行人山东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 法定代表人:田琰昌。被执行人:淄博圭炎陶瓷艺术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李家窑北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朱润生。被执行人:高青县中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高青县唐坊镇和店村法定代表人:李宗强。被执行人:田琰昌被执行人:朱润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圭炎陶瓷艺术开发有限公司、高青县中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田琰昌、朱润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丰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圭炎陶瓷艺术开发有限公司、高青县中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田琰昌、朱润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单保光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