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省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强、程华、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4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被执行人崔强。被执行人程华。被执行人李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强、程华、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念勇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单保光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