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窦兆亮、窦士亮、窦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54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被执行人窦兆亮。被执行人窦士亮。被执行人窦卫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窦兆亮、窦士亮、窦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窦兆亮、窦士亮、窦卫兵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单保光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