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红娥与孟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8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红娥。被执行人孟学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红娥与被执行人孟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孟学军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于红娥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