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庙王分社与赵士雷、赵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阳执字第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庙王分社。

住所地:阳谷县高庙王乡政府驻地。负责人:留军英,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士雷,农民。被执行人:赵国华,农民。被执行人:赵代军,农民。被执行人:孙振香,农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庙王分社与被执行人赵士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2)阳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阳谷县人民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武审判员:王广义审判员:姚继连

书记员:亓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