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被执行人刘福军,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福冰,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翁福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与被执行人刘福军、刘福冰、翁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福军、刘福冰、翁福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福军、刘福冰、翁福成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魏武执行员王爱华执行员姚继连
书记员:亓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