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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陈立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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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被执行人陈立贵,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明均,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春国,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洪星,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与被执行人陈立贵、陈明均、陈春国、陈洪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立贵、陈明均、陈春国、陈洪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1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立贵、陈明均、陈春国、陈洪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魏武执行员王爱华执行员姚继连

书记员:亓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