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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孟肖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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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被执行人孟肖玉,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付爱香,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与被执行人孟肖玉、付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商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孟肖玉、付爱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孟肖玉、付爱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魏武执行员王爱华执行员姚继连

书记员:亓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