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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蒙执字第16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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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被执行人公茂田,居民。被执行人水浮花,居民。被执行人公茂余,居民。被执行人蹇令满,居民。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公茂田、水浮花、公茂余、蹇令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蒙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为保证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公茂余银行存款12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蹇令满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雷

书记员:于金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