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被执行人公绪全,居民。被执行人王秀娟,居民。被执行人公衍安,居民。被执行人吴刚,居民。被执行人公茂宏,居民。被执行人吴永刚,居民。被执行人刘元庆,居民。被执行人公言增,居民。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公绪全、王秀娟、公衍安、吴刚、公茂宏、刘元庆、公言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蒙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
为保证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公茂宏(开户名为刘兆英)银行存款165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雷
书记员:于金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