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同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01)莱阳执字第36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同德,农民。被执行人:张桂兰,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同德与被执行人张桂兰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桂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桂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16×××77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杨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