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同德,农民。被执行人:张桂兰,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同德与被执行人张桂兰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桂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桂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16×××77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杨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