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
昌乐县恒安街28号。法定代表人秦维堂,行长。被执行人潍坊帝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乔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赵庆普,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晨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乔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兴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昌乐县鹏翔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业盟,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庆普,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昌乐县。被执行人高秀梅,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8日以(2011)潍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昌乐县乔官镇政府驻地“山东晨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宗。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潍坊永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而非山东晨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为由,向本院主张该案查封错误,请求查明事实,撤销或解除查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以(2013)潍执异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1)潍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对位于乔官镇政府驻地潍坊永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执行。
现查明,潍坊帝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晨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昌乐县鹏翔经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均被依法吊销,该案的被执行人均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潍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同升审判长:孙光利审判长:李乐海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