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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王伟涛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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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被执行人:修建珍、王伟涛、修建霞。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海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27775.67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27775.6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海执字第12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孙江波执行员杨东学执行员王天池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