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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张荣清、张明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源法执字第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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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被执行人:张荣清,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贾庄村。被执行人:张明军,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科祥,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西峪村。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荣清、张明军、董科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荣清、张明军、董科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7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荣清、张明军、董科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家永审判员:郗新龙审判员:崔宝春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