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伟寿、高述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6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高伟寿。被执行人高述仁。被执行人高述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伟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姜福兴审判员:孙方贞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