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住所地:昌乐县城利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行长。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张增芹。被执行人张红国。被执行人刘振亮。被执行人张秀亭。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伟、张增芹、张红国、刘振亮、张秀亭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田守会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