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被执行人司红梅。被执行人郑磊磊。被执行人李少华。被执行人司孟姣。
本院在执行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司红梅、郑磊磊、李少华、司孟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成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生勇审判员:张旭审判员:袁玉军
书记员:王灿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