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支行与严孝庆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1)微执字第2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支行。负责人杨冠东行长。

地址微山县商业街52号。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严孝庆。被执行人陈方。被执行人张东。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严孝庆、陈方、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微山县人民法院(2011)微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严孝庆、陈方、张东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严孝庆、陈方、张东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1)微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儒英审判员:李涛审判员:朱思源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