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微山县奎文路。法定代表人高远志,理事长。被执行人许金安。被执行人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置城汇龙湾******。法定代表人田林,经理。被执行人微山县兴阳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南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配铨,经理。
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金安、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微山县兴阳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2012)微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3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