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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某、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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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被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林。

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某、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邓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房屋(位于南京市江东北路******)拍卖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债务后的剩余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