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丽梅,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1)莱州商初再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丽梅的银行存款259316.76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亚伟
书记员:李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