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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张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泌法执裁字第3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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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所地:泌阳县。负责人李广勇,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海鹏,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海鹏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9月29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鹏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海鹏的工资收入,每半年扣留6000元,此款由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提取,至其履行义务止。

审判长:杜伟审判员:孙全香审判员:刘广录

书记员:张松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