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宁波市江**百丈东路**,实际经营地:宁波。代表人:王登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雪君。被执行人:陈莉萍。被执行人:宁波新晶升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周雪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群飞。被执行人:张良明。被执行人:周明鲁。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一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周雪君、陈莉萍、宁波新晶升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沈群飞、张良明、周明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4350000元;被执行人陈莉萍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9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